第239章 绿茶怨

风流大宋 林二虎 2408 字 1个月前

虽然大宋朝对于士人及官员极其优待,而且素有不杀士大夫的传统,但是这事也是被后人传得过头了。

至少从可以眼见的事实来看,所谓“不得杀士大夫”这个说法里,首先“士大夫”一词会有严格的定义,并不是随便一个普通文臣、进士就可以算的,至少得要有一定的品级。

同时所谓不得处以死刑的罪行,也应该是那些只是发生在政治观点方面的分歧,也就是不杀政治犯的意思。

当然了,这也只是一种统治者的虚伪态度而已。其实就说眼下新党对于旧党的政治迫害中,将大批年纪极大、身体状态又极不好的老臣贬至岭南恶地,且再三下旨强调“永不赦免”,像吕大防、刘挚以及刘安世便都会陆续地死在那里,不就相当于间接地对他们处以死刑么?

在原先的历史时空中,秦观便是从郴州之后再贬横州、雷州,以至于身体劳损,虽然最后迎来赦免,却依然免不了客死他乡的悲剧。

而众多关于“大宋不杀士大夫”的说法,都会源自于一个传说:宋太祖登基后在太庙内立了一块石碑,上面对自己后世的子孙皇帝定下了三条誓言:

第一条是不得加害柴氏子孙;

第二条是不能杀害士大夫和进言的言官;

第三条说,如对前两条誓言约定违反,即遭天谴。

只是这个传说从未有正式史料记载过,一些引用或转述的人,大多都是有着自己的理解与目的。其实要想证明这太祖碑誓并不存在的证据却非常好找,因为就在宋太祖本人治下,就有过多位被处死的官员:

建隆二年,商河县令李瑶因贪赃查实被杖死;

建隆三年,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因为用糠土掺杂军粮,被磔于市;

乾德四年,光禄少卿郭玘坐实贪赃而弃市;

乾德五年:仓部员外郎陈郾坐实贪赃而弃市。

而在之后的太宗本纪里,也记载了宋太宗先后杀了十几个文官。

到了真宗时,知荣州的褚德臻坐盗取官银,弃市。

就算是仁宗,同样也有不少官员伏诛的记载。

不杀士大夫?笑话,这就是让满朝的文官,都相当于人人都有用不完的免死铁券了么?这还让大宋朝的吏治该如何去治理?

三日后,金宇派去南皮县查抄两家的衙役满载成果回报,在这两人家中不仅查抄出大量的财物,而且也找到了于老五所说的账本,上面一条条清晰的记载,倒是省去了再去细查这些罪行并核实的时间与精力了。

而且,在南皮县衙贴出了征集百姓诉冤的告示后,竟然还能陆续收到了十数人前来举报的诉状,从中所发现并证实了张徕在此地贪赃枉法的事实,着实地触目惊心。

秦刚之前对于张徕的屡次放过,一则实在是当时自己能力有限,并没有将其彻底打倒并治罪的把握,二也是因为很快地就对他形成绝对优势的碾压,逼迫张徕主动选择了躲避。

但是,这次张徕的作死,却是他自己祸害一方、贪赃枉法的必然结局。

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一句话:自作孽,不可活!

张徕此次的首发之案,就是指使禁军随意捕杀无辜民众以冒充流匪报功,而其中居然就抓了正在沧州境内微服私访的新任知州,不论此事是否有意,这就已经明确就是“聚众袭击、谋害朝廷命官”,起步便是“流一千里”的重罪;

之后便是贿赂狱卒,入狱实施杀人灭口被杀了现场,又是一个谋害朝廷还未定罪的军官之罪,仅此案来看,便是至少要叠上“削职为民、判处流刑”的重罚。

然后现在,又被于老五出首举报,并查出坐实了大量贪赃枉法之事,其中尤以贪渎黄河治理款及塘泺维护款为重,这已经不再是普通的贪腐了。因为它们中涉及到数以万计的沿河民生安全以及对辽军事防御的重大问题,一经查实,每一件都必须要是加倍加重处罚的。

更何况,秦刚作为刚刚到任的主官,为了维护权威与严肃纲纪,更是要向全境官吏明确对辽防务的重要性。

针对此案,秦刚与钱通判十分认真且慎重地依照律法,拟定了对张徕处以“斩立决”的提议公文,并共同签署后上报河北路提点刑狱司审定。

在大宋,州级地方官司机构的死刑判决,只须经过所属的各路提点刑狱司的事前复核后,便可执行。除非地方官司机构认为案件“情理可悯”或“刑名可疑”等等疑虑,方才需要上报到朝廷的刑部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