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章 不能置身事外,逾制的罪名

如《秦律传食律》中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出差途中官府供应饭食的不同标准;再如详细规定“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标准。

官员生活任何一个方面的程度如果超过了制度的规定,那么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汉武帝时曾“闭城门大搜”,查办“逾法度而奢侈者”。汉章帝时曾下诏“先京师而后诸夏”,查禁违制奢侈者。

汉代的罪名体系中对逾制僭越有重要的规定。

为防止诸侯坐大,威胁中央集权,汉律设有一系列制裁违法诸侯及其同党的罪名,其中包括僭越、逾制、等罪名。

僭越、逾制都旨在把诸侯控制在“礼制”范围之内。诸侯擅自拟天子衣服、车马、宫室、礼乐等均为逾制僭越。

当然,逾制、僭越罪名也可以适用于除了诸侯之外的所有官员。另外,在关于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罪名中也有逾制、僭越、失礼等罪名。

逾制、僭越、失礼等是指官吏或者贵族违反礼制超标超规使用衣服车马宫室等,以及言行失礼等不敬的行为,违反这些罪名自然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在古代法律规制过程中,监察机构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针对地方逾制问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制度,并下诏授予刺史六条督察的权力,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刺史是汉代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员,所谓“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南朝的宋也有类似关于刺史的的规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