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帝国的法令一

在宪法的基础下,会修订刑法、民法、税法、物价法、商业法、教育法、婚姻法、兵役法、安全法、监督法、功勋法、官员法,后宫管理法和皇位继承法等。

根据刑法的要求,在各州府县三级都建立刑狱司。

把违法犯罪的功能从原来的衙门剥离,由刑狱司独立执行。

京师的刑部里也会设立刑狱司这一机构,是最高级别的刑狱司。

县一级的刑狱司归府一级刑狱司管理,府一级的刑狱司归州刑狱司管理,刑部管理天下各州的刑狱司。

刑法规定,凡是被判死刑的,都全部都要交由刑部核实,没有刑部的批准所有的死刑都不能私自执行。

当然这里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涉及普通老百姓的,要是该案件涉及到了官员,那就要另外一个部门出手了。

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朝廷会在县以上设立监察司,上一级的监察司管理下一级的监察司。

京师中会设立的都察院,都察院其实就是御史台,除了会设立大夫、中丞这些职务外,会特别设立监察司这一机构。

御史大夫这些御史台的官员有纠察皇帝和百官错误的权力,可以上弹劾奏章等。但真正管理各州监察司的是都察院里的监察司,这一级别的监察司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归御史大夫他们管理。

县里的监察司会监督县衙和县刑狱司里面的官吏,如果除县衙和县刑狱主官犯事,得到府一级的监察司批准后,可以对这两位县主官进行逮捕审问,最后的处理需要得到州一级的监察司批准。但又有一点特别声明的,所犯的是死罪,交由大理寺审核处理,其它各级别监察司都没这个权力。

州一级的官员违法犯罪,需要得到皇帝批准,州监察院可以羁押,但没有审问的权力,需移交到京师的大理寺处理,特别严重的时候,会组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进行会审。

京师的官员,除内阁和六部的主官外,京师的监察院均可以实施逮捕审问,但事后必须有详细的过程交给皇帝。

内阁和六部的主官均需要皇帝的批准,才可以实施抓捕。

这里还可能会出现一个种情况就是,跨区域执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