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伦敦会议定下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英、美、华、日四国可各自保有的重巡洋舰数量分别为,十五艘,十八艘,十六艘,和十二艘。
四国在重巡洋舰方面对应的总排水量,依次为146,800吨,180,000吨,144,000吨,100,800吨。
在轻巡洋舰方面,四国各自允许保有的排水量为,192,200吨,143,500吨,114,800吨,80,500吨。
四国的驱逐舰吨位,各被允许拥有150,000吨,150,000吨,120,000吨,85,000吨,其中排水量超过1,500吨的舰只需要限制在总量的16%以内。
条约还允许各国以10%为上限,在轻巡洋舰和驱逐舰的份额之间进行调换。
在潜艇方面,四国则得到了相同的份额,皆允许保有52,700吨。
四国在上述这些舰只中超出限额的部分,应于1936年底以前完成废弃,否则不得建造新舰。
条约规定四国应废弃的主力舰包括,英国共五艘,分别是“本鲍”号、“铁公爵”号、“马尔博罗”号、“印度皇帝”号和“虎”号。
美国应废弃“佛罗里达”号、“犹他”号和“怀俄明”号三舰,华夏应废弃“小戎”号和“卢令”号,日本则应废弃“生驹”号。
各舰的废弃工作应在两年内完成,但每个国家可从各自应拆除的舰只中选取一艘改造为训练舰。
由于华夏的这两艘主力舰建成时间较晚,经过争取得到了延后两年废弃的权利。
从总体上来看,伦敦会议的结果基本是延续了华盛顿会议已确立的各国海军力量的份额比例,但各国对此的接受程度却不尽相同。
其中英国和美国,通过彼此间的协调和互相让步从而达成了妥协,并且保持住了对其他国家的优势,因此两家对此结果都相对感到满意。
英美两国自此渡过了相互间最为紧张和危险的时期,双方的关系逐渐回暖,重回协作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