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罗罗来说,m250只是他们当年收购艾奇逊公司时一并收获的意外之喜而已。
这种发动机早在1960年代就完成了基础设计,而且在艾奇逊时期就已经被转让给了好几个国家进行许可证生产。
虽然涡轴和涡桨发动机的更新周期并不快,这一型号直到眼下的90年代也不算过时,但这种输出功率最高只有331kw的小玩意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什么核心技术。
现在华夏方面的出价还算合理,况且又是个潜力巨大的市场,罗罗方面没过几天就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考虑到之前的经验教训,乔治和亚当也再没敢提什么一年一议的事情,而是老老实实地签了个为期3年的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英国人也不是什么慈善家。
他们在合同里特地加了一条内容:
在华夏国内,这个型号随便怎么用都没问题,但如果要卖给第三方国家,那么每一次成交都要付给罗罗公司一笔专门的出口许可费用。
只能说,到底是大公司,经验丰富。
其实这是罗罗公司技术许可类合同的模板,面对任何授权对象都有的一条。
由于默认的费用比例实在不高,因此无论是罗罗总部、乔治和亚当还是华夏这边的任炳达,在签合同的时候其实都没当回事。
在正式谈判之前,任炳达就已经把自己的想法通过张振华报告给了常浩南。
所有人都根本没想过,这个条款会有真正发挥作用的一天。
常浩南伸手在半空中向下压了压,示意对方放宽心:
“型号发展不是盲目追求纸面数据的高大上,而是应该综合考虑整个航空动力体系,力争构建一个从低到高,级别完整的航空发动机型谱。”
这是一种子型号多如牛毛的轻型涡轮机,而镐发方面的目标确定为m250的ii系列的b17涡桨型号,以及同为ii系列的c10涡轴型号。
尽管300kw级别是二人上次见面时常浩南亲自定下来的,但在技术引进过程中,看见先进型号就走不动路的领导比比皆是,还是多解释两句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