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有云: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这项律令极大的约束了断案官吏的权力,防止他们仗着权力滥用私刑、屈打成招。
这也极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比例,还百姓们一个朗朗青天。”
第二天上午任小天坐在院子沙发上听着狄仁杰在房间里讲法条,他不时还点点头。
《永徽律疏》不愧是华夏古代完成度最高的封建法典,其中很多内容和现代法律都有相通之处。
就拿狄仁杰现在讲的这条来说,大致上就相当于华夏现代刑法体系里的罪刑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百姓只有触犯了律法上规定的罪名才能称之为犯罪,否则就按无罪处理。
而且唐代相较于现代而言,对执法者的要求更为严格。
毕竟用竹板、木板打屁股也是挺疼的,更何况他们作为官吏被打了板子更丢面子。
所以在唐初到唐中期这一段时间里冤假错案相较于其他时期还是很少的。
嗯...武则天任用酷吏排除异己屈打成招这种事自然是不能算在其中。
刘盈举手提问道:“先生,那如果百姓确实是犯了罪,但是现行的律法上又没有相应的罪名又当如何呢?”
此时狄仁杰虽然还很年轻,但是毕竟做了几年的并州法曹。
也算积累了不少基层法律的工作经验了。
他微微一笑后说道:“律法并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
所以朝廷和司掌刑狱的官吏要积极补充和完善现行律法条令。
乱世重典、盛世仁政,但也不能因此矫枉过正。”
任小天听的直乐。
狄仁杰这辩证法学的还是蛮不错的嘛,还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他要是学起马哲来一定很快。
不过狄仁杰说的也很有道理,法律就是要不断的完善和补充。
像现代近几年频发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现象。
以往只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兜底的罪名来量刑。
但是这条罪名毕竟弹性较大,很容易出现量刑过轻或过重的现象。
华夏政府很快就修订了刑法,迅速出台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个罪名来对此现象进行处罚。
“哈~不行,困劲儿又上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