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考虑拿解密消息作筹码,换回一些尖端技术,填补我国生产或军事领域的一些空白。”
……
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他们争论此事的目的,是如何争取更多的利益。
争论的依据,当然就是联盟的总律规定。
整个星际联盟自成立之日起,集合各生命星球的意志,经过数轮磋商协调,最终形成了一部总律。
总律规定至今已经增补到360多条,每条下面都有具体要求、奖惩标准。
总律坚持的原则是确定准则,管大放小,全体遵守,全体执行。
内容涵盖星际发掘、贸易交往、矛盾冲突、生存底线等方面,定性与定量结合,用词严谨,标准统一,界定明晰。
整个星际联盟在各大星球,各主权国家都设有分部,监察各国执行总律情况,定期上报监督情况,一旦发现违反行为,根据相应条款下的处罚标准执行。
别看整个联盟无一兵一卒,但只要联盟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就有权调用各国五分之一的兵力征伐目标国。
其威望之高,权力之大,足比地星联盟强出好几倍。
比如发现新的生命星球这一条,就有严格的细节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
1、发现新的生命星球,必须提供详细音视频资料,自发现之日起,10年内未向联盟总部申报,视同自动放弃统治权或开采权。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10年内如有他国提前申报,则由申报国接替管理。
10年内如有他国举报延缓申报,发现国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申报,否则视同自动放弃统治权或开采权。
2、申报备案后,发现国自动拥有连续50年的星球统治权或开采权,开采资源归其所有,其他国不准干涉侵占。
3、期满后,发现国可永久占据该生命星球20%的陆地、10%的水资源(需连接在一起)。
最小单位星系内资源开采权交由原生命星球,其他国不准干涉侵占;如要参与开采,需签署合作协议。
该生命星球自动归属联盟管理范围,受联盟总律保护、约束。
4、发现国必须保证被统治生命星球高等智慧生灵的生存底线,不得滥杀无辜。
(非正常死亡标准界定见第124条内容)、(生存底线标准界定见第123条内容)
5、发现国必须遵守与新生命星球签订的各类协议,如若违反,按以下******标准核减陆地与水资源。
6、发现国如无法征服新生命星球,必须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向联盟总部申报,联盟总部将赋予发现国,在新生命星球最小单位星系内10%资源共同开采权。
超过2年未申报,视同放弃权力,同时新生命星球纳归联盟管理范围,受联盟总律保护、约束。
8、无法裁定事项,报联盟总部议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