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女孩的父亲站了起来,满脸不屑地说道:“她都这么大了,能照顾好自己,我现在有自己的家庭,当然要先顾好现在的家。”

林云的目光如炬,直直地盯着他,怒声说道:“你作为父亲,在女儿最需要你的时候选择了抛弃,你可知道你给她带来的伤害有多大?她患上了抑郁症,身体和心灵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这些都是你造成的!”

后妈也不甘示弱地说道:“她又不是我亲生的,我凭什么要管她?”

林云看着她,冷冷地说:“当你选择和她父亲结婚的那一刻,你就应该知道,你也有责任去照顾这个孩子。而你不仅没有尽到责任,还参与了对她的伤害,你同样难辞其咎。”

法庭内的气氛变得异常紧张,旁听的人们纷纷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谴责。林云深吸一口气,努力让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他知道,作为法官,必须保持冷静和公正。

“下面请双方证人出庭作证。”林云说道。

原告方的证人是女孩的邻居和曾经的同学,他们纷纷作证,证明女孩经常被父亲和后妈赶出来,而且精神状态越来越差。被告方的证人则是他们的一些朋友,试图证明被告平时对家庭还是很负责的,只是和女儿之间有些误会。

林云认真地听取着每一位证人的证言,仔细地分析着其中的真假。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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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云看着被告,严肃地说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本庭认定被告在对女儿的抚养和照顾上存在严重的过错。作为父母,你们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不仅包括提供物质上的保障,更包括给予精神上的关爱和支持。而你们,却将自己的亲生女儿推向了深渊,让她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尤其是被告逼迫女孩跳楼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你们亲手实施了这一行为,但从种种迹象和证人证言来看,你们的言语和行为给女孩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间接导致了她的自杀倾向,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

“本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罪和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本庭决定从重处罚。判处被告父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后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被告需承担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