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市监局依据此条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然而,赵发元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小规模的家庭自酿,是否应完全等同于商业生产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罚不当。
赵发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
其自酿的葡萄酒仅供亲戚朋友品尝,未进入市场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处罚时,应考虑这一因素,避免处罚过重。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法院会审查市监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法院认为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有法可依,但因为赵发元没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很小,所以撤销市监局对赵发元的6万元处罚决定。
但法院责令赵发元立即停止无证酿酒行为,并对200斤葡萄酒进行销毁。如他继续酿酒,必须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
有人认为,“生产经营”是生产出来,重点在经营,也就是对公众出售。如果按照法官和市场监管理解成生产或经营的话,那么家家户户都得罚款,自己家里烧饭,烧菜,加盐,加醋,等等,都是违法的